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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商铺拆迁时,经营户应该得到哪些补偿?这些补偿应该问拆迁人要,还是向该商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

2025-02-09 1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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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规定,拆迁人应当给予你停业损失及搬迁补助费。

请问商铺拆迁时,经营户应该得到哪些补偿?这些补偿应该问拆迁人要,还是向该商铺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要?

一、你这种情况,应该按照“住改商”的标准进行赔偿。你所谓的按照商品房的说法是概念错误,你的房子不能是住还是经商,本来就是商品房。
二、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用房的补偿, 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

三、你作为被征收人一方,应当注意搜集房屋用于经商使用的工商、税务、房屋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所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许可证等,以便在征收过程中让征收部门能够予以充分考虑。
四、法律依据:
1、建设部建房函字〔1993〕23号《对湖北省沙市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问题报告的复函》
“在拆迁中,对私房非住宅,应根据房屋产权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确 定。当私房的使用性质由住宅变更为非住宅房屋或经营房屋,其房屋所有人应向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私有房屋使用性质虽巳变更,但没有办理房屋使用变更登记的,应首先补办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手续,补交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后,拆迁人则根据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实际情况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
2、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部分规定:“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给我留言或者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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