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就是你听错了,要不就是你说错了。
银行审请贷款和批贷跟房产过户是二码事。
你的贷款银行己经批了,现在只要拿你的房产证及土地证,用银行的贷款合同及评估报告到房管所办理你的他项权证就可以。
然后拿它项权证及土地证到银行,银行就可以放款。
对补充的解答:正常银行要求是评估、合同、契税发票三价合一,但评估价往往不一定是实际成交价。交税也是。
在这里银行往往是只认价钱最低的。
如你买的房实际成交价是60万,到银行申请42万贷款。按60万7拆计正好是42万。但评估时评估时评估价只有58万。那么银行只按58万给你贷,只能给你40万贷款了。
另如果你交税用了阴阳合同,是按50万交税那么就只能给你贷35万了。
这叫就低原则
不是不可以贷,而是贷不到原先那么多。
客户的委托银行以电汇,票汇,信汇的方式进行的汇款到达受益人开户银行后(国际贸易中主要是电汇,俗称T/T),受益人开户银行会对款项进行解付,在办理入账手续后(我们一般叫国际收支申报),银行将资金划入受益人帐户,这时候的资金仍然是外币,如果要结算成本币,就是要进行所谓的“结汇”操作,把外币转换为本币,国际收支申报后便生成收汇水单(两联,一联财务做账用,一联去外管局核销时要出示并且被外管局的叔叔阿姨们盖章后才能被国税局的同志认可),当然,如果不保留外币(过去是强制性的,如今越来越有自由了),通常讲国际收支申报和结汇同时办理,所以人们常说“结汇”后就有水单了,这不矛盾,并且每个银行实际操作上会有稍微差异,比如在国际收支申报或者结汇过程中是否要求填具相对应的核销单号码,不同银行在不同时期可能会有不同要求,另外中国的外汇管理政策也是处于经常变化之中,比如现在就允许部分符合要求的企业把本应该收回来的外汇留存国外分公司,这样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核销的问题了,核销产生的背景就是中国需要严格控制外汇的进出,尤其是迫使企业务必把以外币计价的货款收回国内,禁止逃汇,否则就无法退税,并且还要追求责任,现在我们的外汇储备太多了,所以核销管理上也比过去松了,宁波外汇管理局规定企业平均每篇货物的实际收汇金额可以与报关单核销单上的金额相差500美金,超过500美金才需要另外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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