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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二、对纳税人能够完整、准确提供转让转让住房收入、成本和费用凭证的,经征收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房屋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以采取核定征税,核定征收率暂按1%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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