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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法律是怎样解释的?

2024-12-20 13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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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防止当事人出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得到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具体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是法院主动进行的,也可以是由当事人申请的。 由当事人申请的,可责令其提供担保,申请人败诉了,应由申请人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按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驳回财产保全申请。保全的范围,必须限于诉讼请求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当事人对财产保全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保全效力一般维持到判决生效并开始执行时,在上诉期内的判决不是生效判决,如果申请了保全,不可以在此期间处分财产

房产保全法律是怎样解释的?

具体是对连续五年以上享受低保待遇的无房户和经建设(房产)部门鉴定居住在危房中的低保家庭,计划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的廉租住房,逐步解决住房救助户的住房问题。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程序为:

申请——申请人凭《青海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持申请材料(材料说明附后)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受理——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查验证件及申请材料后,发放《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初审——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复审——县(区)有关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将审核决定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公示有异议的对象,有关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配租——准予实物配租的,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退出制度——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进行年度审核,对做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的,将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退回。对于逾期不退回的,有关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租金标准或强制其退出。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离异的出具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其他相关证明。

〔说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分为廉租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类,去年廉租住房补贴已开始发放。实物配租就是给低保户住房特困户提供廉租住房,市房产主管部门将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实物配租轮侯批次,并按照困难优先、照顾孤老病残的原则确定享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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